公平會認定台灣之星廣告不實、開罰新台幣 60 萬元,台灣之星今天聲明,處分顯有重大誤會,嚴重抹煞台灣之星對於消費者權益保障的努力,將於收到處分書後提起行政訴訟。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台灣之星在網站刊登「賀!台灣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 No.1」等用語,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處新台幣 60 萬元罰鍰。
對此,台灣之星晚間發布聲明稿指出,依據 SPEEDTEST 資料庫所提供的跨年當天特定時段(22 時至 0 時 30 分)及當年度全台各大城市跨年晚會所在地的測速結果,台灣之星的網速確實都是第一,此亦為公平會今天新聞稿內容所述「台灣之星公司該年度行動上網速率為 20.22Mbps,僅約為其他同業 2.4
至 3.1 倍」。
台灣之星表示,關於公平會新聞稿中提及「台灣之星均速達 67.6Mbps,遠勝同業 10 倍」,係為台灣之星在民國 105 年跨年晚會現場實測的結果,台灣之星於新聞稿中亦有表明「上述係指台灣之星於 2014 至 2016 年連續三年 12 月 31 日於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各主要跨年活動場地實際測速之比較結果皆為第一。(以上統計尖峰時間為 12 月 31 日 22 時至 1 月 1 日 0 時 30 分)」。
至於公平會新聞稿中所述「惟台灣之星公司僅提供 104 年及 105 年 SPEEDTEST 資料庫數據,並未提供其他可資證明該公司 103 年跨年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電信業者之佐證資料,故 103 跨年網速實測之宣稱並無公正客觀第三方機構提供之數據佐證」等語,因台灣之星於民國 103 年 8 月底正式開台,故尚未購買該年度 SPEEDTEST 資料庫資料,此部分亦已據實向公平會說明。
台灣之星進一步表示,所宣稱「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係指民國 103 年至 105 年,台灣之星人員至全台各大城市跨年晚會所在地模擬消費者實際使用各業者行動網路的網速實測結果,且皆有實測照片為證,亦於官網公布。
台灣之星強調,自開台以來積極投入資源,持續布建、優化網路,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首創「一個月免費上網吃到飽試用」,且為唯一提供消費者每年都可申請試用的業者,讓所有消費者皆可感受台灣之星網路品質提升的最新情況。
台灣之星認為,公平會此次處分的結果顯有重大誤會,且嚴重抹煞台灣之星對於消費者權益保障的努力,台灣之星甚感遺憾,將於收到公平會處分書後,提起行政訴訟,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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