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涉貪遭判刑 8 年入獄服刑,檢察總長顏大和去年為郭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無理由,今天予以駁回。
郭瑤琪被控於民國 95 年在交通部長任內,收受有意競標台鐵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的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李清波、李宗賢,塞在茶葉罐內的 2 萬美元賄賂。
郭瑤琪一、二審獲判無罪,高院更一審認定郭、李間確有行收賄的對價關係,改判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定讞。
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指出,收受賄賂罪的「對價關係」,分為「主觀說」、「客觀說」及「折衷說」,屬不同見解,有統一解釋的必要。
最高法院認為,公務員收受賄賂與職務上行為須有對價關係,郭瑤琪收受 2 萬美元後,指示秘書向時任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代理局長何煖軒探詢其是否可與李清波見面,又先後 2 次在部務會報指示台鐵局配合李清波,因此認定收受賄賂與職務上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而據以適用法律論處罪刑,沒有以非常上訴判決統一解釋法律的必要。
非常上訴另指,原確定判決認定郭瑤琪基於收受賄賂的不確定故意收受2萬美元,但若是不確定故意收受財物,即欠缺對價關係,不應論罪。
但最高法院認為,公務員即使基於不確定故意收受賄賂,之後也做出相對應的職務行為,即構成收賄罪,原審判決並無適用法律錯誤、違背法令。
非常上訴還主張,原確定判決以郭瑤琪未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規定,於職務宿舍私會李清波的代理人李宗賢,而對郭瑤琪做出不利的認定,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誤。最高法院認為,這對原判決不生影響,非常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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