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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修刑訴法 強化被害人訴訟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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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今晚發布新聞稿指出,司法院院會已通過增訂刑訴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的相關條文,內容包括被害人參與訴訟制度及保護措施,近日將函請行政院會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的刑事司法」決議,全面強化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的保護措施、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在 3 月 14 日召開的第 166 次院會中,決議通過增訂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等相關條文。

關於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的保護措施部分,司法院表示,授權檢察官於偵查中、法院於審理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法院在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或其家屬隱私的保護,可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予以適當隔離。

而在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上,司法院指出,會在現行刑事訴訟法架構下,藉由通知訴訟參與人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到場機制,使訴訟參與人能全程參與訴訟過程,也透過賦予訴訟參與人選任代理人及閱覽卷宗等機制,瞭解訴訟程序的進行程度及卷證資料內容。

新聞稿中也提到,在訴訟程序進行中,要賦予訴訟參與人就刑事訴訟法相關準備程序事項、證據及科刑範圍等即時表達意見的權利,以及辯論證據證明力與詢問被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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