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澳燃煤電廠環評通過,關鍵是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投下的一票。詹順貴今天說,環保署要守環評法分際,個人喜歡不能凌駕法律,因此只能投給符合法律要件的修正通過此一選項。
深澳燃煤電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案,昨晚在環評委員針對「審核修正通過」及「應就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投票平手下,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投下修正通過一票,全案通過環評。
由於關鍵一票為詹順貴投下的,引發外界爭議,詹順貴今天受訪時表示,昨晚通過審查的深澳電廠不是新開發案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而是環差案,因此審查的內容是跟10幾年前的環評內容相比。
詹順貴說,如果新的規劃案對環境比較壞,就需要重新做環評,但昨晚通過的深澳電廠環評,之前是超臨界,現在是超超臨界,容量也減為2部機組120萬千瓦,整體結果跟過去相比,對環境比較友善。
詹順貴指出,他認為昨晚通過的深澳電廠環評案並不符合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重做環評的要件,才投出修正通過的一票。
他強調,個人理念跟喜好在法律面前都需要退位,必須在法律框架上實現理念,若法律框架會限制理念推動,必須先修法打開空間,而不是強行投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一票。
詹順貴表示,深澳電廠要不要開發,涉及高度政策跟政治敏感,但需要行政院或經濟部決定,環保署只能在環評過程中,評估開發前後對環境的影響如何,他必須謹守法律分際,不能把個人喜好凌駕法律之上。
至於藍委要求詹順貴為此下台負責一事,詹順貴回應他是依照法律規範條件作出的決策,這樣的政治責任在哪,由行政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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