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表示,台中地院法官戰諭威於任職金門高分院期間,有 7 案共11 次逾 4 個月以上未進行審理,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影響當事人權利,監察院今天通過彈劾。
監察委員林雅鋒、陳小紅提案彈劾戰諭威,認為戰諭威於任職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期間,未能妥善管理所承辦案件進度,導致有 7 案共 11 次逾 4 個月以上未審理,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審理,損及人民在司法上的受益權,影響當事人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監察院今天審查通過,並公布全案移送司法院審理。
監委提出 4 點彈劾理由,戰諭威任職金門高分院期間,延滯案件不審理,違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稽延案件自律基準」第 2 點第 1 款第 1 目規定,符合「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核有重大違失。
監委說,法官受理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的義務。戰諭威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11 條「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不得無故延滯或增加當事人、關係人不合理之負擔」的規定,失職情事甚為明確。
監委調查,戰諭威對於所承辦案件缺乏積極作為,置個案進度、結案時程與當事人權益於不顧,造成法官僅 3 人的金門高分院其他法官無法組成合議庭行言詞辯論,導致訴訟程序延宕,顯有怠失。
監委認為,縱使戰諭威在其他法院的辦案績效優良,但與構成本件違失行為無關,僅能作為處分輕重的參考,並不能免除戰諭威在金門高分院延滯辦案的責任。
監委說,戰諭威接受詢問時未積極配合調查,談到延滯案件進行,大多歸咎前手法官,戰諭威自稱案件已超過能力負荷,但在積案甚多的情形下,竟不優先辦理審判事務,反而頻繁回台參與研習,有愧於法官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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