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男買香草航空機票,但在出發前兩週取消;香草航空不退錢,蘇男提告;北院認為蘇男的機票費用包含行李託運等,這部分沒用到,因而在去年 12 月底判旅行社賠償蘇男新台幣 2914 元。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蘇男主張,他在 106 年 1 月 12 日透過第三方網路平台,訂購香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去年 4 月 2 日日本到台灣的機票。
蘇男指出,因私人因素,他去年 3 月 20 日在香草航空官網取消機票,卻未獲得任何退費;機票是透過第三方平台訂購,在訂購時並未說明機票不能取消,倘若消費者知道無法退費,當然不會取消,再加上這筆費用中含有加購行李託運等費用,不能退費並不合理。
香草航空台灣總代理萬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則主張,蘇男透過第三方平台購買機票,平台支付日幣 3 萬 3040 元(按當時匯率,換算新台幣為 9114 元)給香草航空;香草航空的票價類型分為「繽紛香草」、「原味香草」和「心動香草」,「原味香草」和「心動香草」這兩種一經訂購,就不可請求退票和退款。
萬鈞旅行社指出,蘇男在購票時應知悉所購買的票種為「原味香草」,無法辦理退款;香草航空網站「行程管理」相關操作,選單明確區別「更改訂位與追加服務」與「取消」功能,很難想像使用者會誤認取消航班後,可以變更航班時間。而在選擇取消後,網頁上也有多次提醒退款金額為 0 元,或者是不可退款。
法官認為,蘇男訂購機票時應已比價過,並了解相關服務內容,況且蘇在香草航空網站進行取消動作時,網頁有顯示相關退票說明,原告自難謂為不知。
法官考量,香草航空等廉價航空公司,藉由壓低各類營運成本,提供優惠的低廉機票價格,因此退票限制相較一般機票為嚴格,尚屬合理;不過蘇男的票價中,包含行李託運及服務費用,蘇實際上並未用到,航空公司可節省此部分營運成本,因此旅行社要退還這部分的金額(2914 元)。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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