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 TaroNews - 台灣觀點.芋見真相

未休完特休計算平均工資 勞部:勞資協商

示意圖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saweang

勞動部今天表示,若勞工被資遣,其未休完的、特休假及遞延特休假,經過勞資協商屬於被資遣的前 6 個月內的,就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為了要減輕外界對於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的疑惑,勞動部定期更新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今天也發出函釋並再度更新有關特休相關問題。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受訪表示,這次更新的有兩題疑義,第一個是特休假遞延可否約定未及一年之期間(例如:3 個月或 6 個月),屆期後是否可以再遞延;第二個是遞延的特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否及如何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謝倩蒨說,特別休假可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未及一年的期間(例如:3 個月或 6 個月),在屆期後也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再次遞延,但仍不可以超過次一年度的末日。

謝倩蒨舉例,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 3 個月,勞工甲 107 年度有特別休假 14 天,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年度終結時,仍有 10 天特別休假未休,勞工甲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將 10 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 3 個月至 108 年 3 月 31 日;屆期後,倘若尚有 5 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但也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再次遞延,但遞延期間仍不得超過 108 年 12 月 31 日。

平均工資部分,謝倩蒨指出,平均工資指的是事由發生的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金額。因此,若遞延特休假「原年度終結時點」,需先確認是否在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之內。

謝倩蒨說,至於未休完的天數有幾天是在前 6 個月之內,則由勞資雙方協商。

謝倩蒨舉例,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雇主在 108 年 4 月 1 日資遣勞工甲,屆時勞工甲仍有 5 天的遞延特休假未休畢,其平均工資計算期間為 108 年 3 月 31 日往前推算 6 個月,至 107 年 10 月 1 日。

謝倩蒨說,因勞工甲平均工資的計算期間跨 107、108 年度,遞延 5 天未休特別休假,其「原年度終結時點」為 107 年 12 月 31 日,恰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因此,所結算金額應該納入計算。然而,這 5 日工資因屬「原特別休假年度」(107 年)全年度未休假工作所得報酬,究竟有多少未休日數屬於 107 年 10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這段期間的未休日數,因而應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工資總額,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至於不是遞延的特休假部分,謝倩蒨指出,也按照同樣邏輯處理。

(中央社)

邀請您加入「芋傳媒」的粉絲專頁
邀請您加入「芋生活」的粉絲專頁
我知道了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