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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防制洗錢 金管會盯保經代融資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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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PG 對台灣評鑑在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強化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以及融資性租賃事業防制洗錢措施,若違反規定,最高分別可罰新台幣 300 萬元以及 1000 萬元。

台灣即將在今年 11 月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 3 輪相互評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有金融機構都透過在相互評鑑的準備工作,完備防制洗錢機制。

金管會今天預告修正「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以及預告「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草案,以提升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公司以及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工作效能並配合完備相關法令規定,相關規定預計今年中發布實施。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本次修正要求年營業額達 5000 萬元以上的保經代公司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及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的機制,至於年營業額不到 5000 萬元的保經代公司亦應依所屬公會訂定的風險認識及風險評估架構相關指引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及管理事宜,並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及訂定更新機制。

即未來全體保經代公司於執行相關風險辨識、評估相關工作,均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考量所有風險因子、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的機制,並將風險評估報告送金管會備查。

蔡麗玲指出,為提升保經代公司對於所屬行業可能涉及洗錢及資恐活動風險的認識程度及風險評估品質,金管會正積極督導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相關公會於今年上半年完成所屬行業洗錢及資恐風險認識、風險評估架構相關指引,以提供全體保經代公司參考運用。

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保險經紀人公司有 478 家,其中,年營業額 5000 萬元以上的有 75 家;至於保險代理人事業有 301 家,年營業額 5000 萬元以上的有 63 家。

此外,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行政院於 106 年 6 月 7 日指定金管會為洗錢防制法所稱「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的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並於今年 3 月 5 日指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的範圍,是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的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

也就是,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成為金管會納管對象,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租賃公會有 38 家會員,其中,從事融資性的租賃公司有 18 家,包含中租,即金管會可對中租等 18 家融資性租賃事業進行金檢。

金管會提醒融資性租賃事業依規定辦理洗錢防制措施,若違反規定最高可處 1000 萬元罰鍰;至於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事業若違反相關規定,則最高可處 300 萬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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