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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徵收土地使用狀況 大法官宣告違憲

圖片來源:中央社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第 763 號解釋,認為土地法第 219 條未規定政府應定期通知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狀況,不符正當行政程序而違憲,應於 2 年內檢討修正。

司法院新聞稿指出,高雄市劉姓民眾土地被政府以興建國小為由徵收,但劉男發現市政府超過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卻未使用土地,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被以超過期限否決,循行政訴訟也敗訴,因此聲請釋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官會議認為國家因公用或公益目的,得徵收人民土地,但徵收土地屬於對人民財產最嚴重的侵害手段,若徵收後未依目的或於期限使用,即喪失正當性,原地主有權收回土地。

呂太郎說,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只規定原地主收回權的時效起算點,但未規定應定期通知或公告土地使用情形,人民無從獲得充分資訊以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正當行政程序,大法官會議宣告無效。

呂太郎進一步表示,基於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政府機關應自徵收完成後一定期限內,定期通知原地主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若不能個別通知則應公告,以利原地主及時申請收回土地。

呂太郎指出,從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收回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時效停止進行,但本解釋只適用一般徵收,不適用於區段徵收。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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