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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案 二審改判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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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遭北檢起訴,一審獲判無罪。全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馬英九有期徒刑 4 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全案起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民國 102 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司法關說案。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馬英九在 102 年 8 月 31 日,明知調查司法關說案的「100 特他 61 案」並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此外,馬英九在 102 年 9 月 4 日,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馬英九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 44 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至於教唆洩密部分則罪證不足,106 年 8 月 25 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台北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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