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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過敏原標示不清 違者重罰400萬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evitaochel

為避免民眾因飲食導致過敏,食藥署宣布將強制標示過敏原的食品種類從 6 類擴大為 11 類,未來魚類、含麩質的穀物等都必須標示警語,新規定 109 年 7 月實施,違者最重罰新台幣 400 萬元。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 104 年起實施「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要求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 6 大易導致敏原料及製品必須標示,但同樣容易導致過敏的魚類、堅果類、含有麩質的穀類等則僅建議標示,缺乏法律強制力。

為了避免民眾因飲食引起過敏,食藥署去年 12 月首次預告修正草案,將強制標示的食物類別從 6 項擴大至 11 項,強化食品過敏原標示。

經 5 個月預告蒐集意見,食藥署今天進行第二次預告,明訂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類、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類、魚類,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 10 毫克以上製品,必須強制標示產品含有上述成分或本產品含有上述成分,不適合過敏體質者食用等警語。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受訪時表示,由於對魚類過敏的民眾並不會針對特定魚種才過敏,因此第二次預告主要將「鮭魚、鯖魚等五種魚及其製品」修正為「魚類及其製品」,並且將「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修正為民眾熟知的「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

此外,原本規定「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必須標示,後來有業者反映「堅果」才是主要過敏原,國際間也沒有針對「葵花籽」進行過敏原標示,因此改為「堅果類及其製品」以及「芝麻及其製品」。

李婉媜說,新規定預計民國 109 年 7 月正式上路,屆時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台幣 3 萬至 300 萬元或 4 萬至 400 萬元罰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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