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評論指出,刑法修正案將環境污染罪由具體危險犯改採抽象危險犯等相關條文,恐被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架空。環保署今天澄清,兩部法律的修正案各有其功能,可互補不足。
為了回應司改國是會議,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將環境污染罪由具體危險犯改採抽象危險犯等,盼能防堵過往重大污染行為屢次因難以證明符合「致生公共危險」要件而被輕縱的實務困境。
不過,蘋果日報評論日前對此指出,空污法修正草案中攸關「空氣污染罪」的相關條文通過後,恐將與甫三讀的刑法「環境污染罪」相關條文形成法規競合關係;若兩者規範立場不一致,萬一未來司法實務採取「後法排除前法、特別法排除普通法」的概括說法來解釋兩者適用關係,刑法恐將被空污法架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空污法修正草案第 53 條就是在落實司改國是會議將具體危險犯改採抽象危險犯的結論,能使原本空污法行政刑罰中必須產生具體危害的要件,修正為能以明確判准定義的抽象危險,使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的罪責判斷明確而有效執行。
根據空污法修正草案第 53 條內容,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逾排放限值 1000 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而有情節重大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環保署強調,空污法修正草案第 53 條規定的處罰要件「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逾限值 1000 倍」與刑法所指「排放有害健康之物」範疇並不完全相同,若排放非空污法公告的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但屬於刑法所指的有害健康之物,或排放空污法所公告的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未達 1000 倍者,仍可依刑法法條處罰。
環保署也指出,一行為若同時違反刑法及空污法刑罰規定,因刑法相關規定的徒刑較空污法修正草案第 53 條所定刑罰規定為重,目前依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此屬想像競合犯,可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重處斷。
此外,由於現行刑法分則未獨立處罰法人,因此法人部分仍適用空污法刑罰有關法人的處罰規定,因此兩部法律的修正案各有其功能也可互補不足,並不會有刑法被空污法所架空的問題。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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