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院會今天討論彈劾案記名投票,最後通過監察委員陳慶財的提案版本,未來彈劾案投票以無記名為原則,但屬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案件,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以記名表決。
監察院新舊監委對於彈劾案記名分成兩派看法,一是以記名為原則,無記名為例外;二是以無記名為原則,記名為例外。前者由總統蔡英文提名的監委蔡崇義領銜提案修改監察法施行細則,後者由前總統馬英九任內提名的監委陳慶財提案連署。
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會後轉述指出,蔡崇義提案的記名為原則獲得 13 位監委同意,陳慶財提出的無記名為版本獲得 14 名委員同意,傅孟融說,會中委員以舉手方式,採多數人同意的版本。
傅孟融指出,以前都是無記名投票,未來改成在某些情況下,經出席委員半數同意,可採記名投票。即使仍是無記名為原則,但已兼顧記名的精神,這是制度上很大的進步。
他說,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修正為「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由出席委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但彈劾案屬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者,得經審查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傅孟融指出,監察院長張博雅尊重大家的決議,張博雅也說,這樣的規定,施行一段時間後,認為制度需要修正,也可以再提出討論檢討,具有彈性。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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