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宋姓通譯到地檢署完成翻譯工作,竄改檢察官交付的通譯費申請書金額,溢領新台幣600元。北檢考量宋男認罪,日前依詐欺罪處分緩起訴 2 年,須向公庫支付 2 萬元。
台北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指出,宋姓男子民國 106 年 9 月到北檢偵查庭,協助南韓籍被告翻譯。庭訊後,承辦檢察官交給宋男通譯費旅費申請書,供宋男向總務科領取通譯費。
宋姓男子見申請書上的金額為 1200 元,將 2 竄改為 8,成功向總務科領取 1800 元,溢領 600 元。
承辦檢察官考量,宋姓男子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無前科紀錄,依詐欺罪處分緩起訴 2 年,並要求宋男在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2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 2 萬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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