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 5 月 5 日的週記寫到 2009 年 1 月司法節慶祝大會時,台北地檢署幾位檢察官的表演,模仿阿扁總統在前一年被收押時,高舉上銬雙手、高喊「司法迫害」的一幕。我認為司法官公開羞辱被告,嚴重違反了國際公約對人權的保障,所以上任後以這個所謂「諷扁行動劇」案為「打恐龍」的第一棒。而這也成為現在被要求迴避調查的第一案。
這星期三接到院方「紀律委員會」交來的「迴避通知信」,已經由院長核定,要我停止進行。最生氣的是,院方像是防賊一樣,在通知我的同時,也對外發佈新聞稿,所以我要去找院長理論也沒用、想尋求申訴機會已太遲,因為覆水難收了。
過去我一直自覺是個老實人,待人處事講誠信,做事情也照規矩來,不會拐彎抹角、不懂勾心鬥角。當初會加入反對黨,從事街頭運動,衝撞威權體制,有點違反本人「溫良恭儉讓」的本性,所以被警察打是有,打警察可絕對沒有,連罵警察都很少,(罵郝柏村和馬英九另當別論)。
但是這件事讓我發現到,自己並不全然「性本善」,本性中也潛伏著某種「陰暗面」,一旦被激發出來,狡滑的程度倒也不容小覷。(你聽出來了嗎?我講這些話時,不但沒有慚愧,反而帶點得意。)
我得從收到通知的那一刻,細說從頭:當時我第一個反應是難以置信,然後是自我責備,因為早先被紀律委員會「審判」近兩小時,還覺得「馬派」監委的表情與發問都很和氣,讓我能充分反駁慶啟人的四大指控,以為沒事了。唉!我重蹈阿扁的覆轍,相信聖嚴法師所說「慈悲沒有敵人」,而真相總是「敵人沒有慈悲」。
接下來我就「勾踐附身」、決定以牙還牙。先找出監察院〈自律規範〉相關條文,反覆細讀。看到第 9 條是:監察委員調查案件,若有人申請迴避時,先要經過紀律委員會審議,然後將結論送請院長核定,就此定案。我的案件既已走完程序,好像沒救了。
且慢,堅持讀到最後,赫然被我發現第 18 條:「監察委員調查案件違反本規範者,應提經本院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報院會決議,停止就該案件行使監察權。」這不是等於說,如果我違反前述第 9 條,不遵守紀律會與院長的迴避裁定,那就轉而適用這一條的處置了嗎?
不服裁定、罪加一等,有什麽好高興的?看官你有所不知,這一條的逃生門在於「院會」決議,而非像第9條是由「院長」決定;單純迴避與否固是操之於院長一人之手,我無以對抗,惟一旦違反院長的迴避裁定,則是否要停止該案調查,反而取決於院會的合議,簡直就是由「山窮水盡」變為「柳暗花明」。
但是院會的結構,不是馬派 16 席、英派 11 席嗎?(此時我露出了陰險的笑容),難道你忘記迴避這回事了嗎?一旦到院會決議,我會立即聲請那 7 位紀律委員迴避,我也自行迴避;如此一來,對方減為 9 席、而我方仍有 10 席!這就是勾踐復國、以寡敵眾,你說是不是情節曲折、引人入勝?
最後需要交待,我事實上已經製造了違規的事証,因為就在星期五早上,我明知故犯,又約詢了一位檢察官到院,就該案做完筆錄,這是不折不扣的違規;而且此事我已向院長書面「自首」。所以未來一週,監院高層勢必要絞盡腦汁,考慮如何逃脫我光天化日之下設下的陷阱,譬如裝做不知道我犯規,另找個委員「接管」此案?但各位放心,因為我還有一個更「毒辣」的招數可用,暫不透露,這才是本尖尾 IQ 直追柯 P 的証明。
任何一部好看的電影,像〈第一滴血〉,一開始總是主角被修理得慘兮兮,但在千鈞一髮之際,情勢大翻轉,最後主角勝利地走向另一個戰鬥人生,於是觀眾心情大振,快樂入夢。祝你今晚有個好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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