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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公害案 最高法院今開庭辯論

圖片來源:中央社

最高法院今天開庭審理 RCA 案,上午 12 時,原告結束陳述,下午 1 時 30 分起輪到被告答辯。義務律師團表示,請最高法院提高賠償金額並自為判決,跟上世界公害案件司法見解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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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 案三審,今天上午 9 時 30 分起開庭,上午為原告陳述時間,下午則是被告答辯。

上午開庭,受害勞工的義務律師團成員,分別就因果關係推定、工人損害的認定、舉證責任、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請求權時效等法律爭點進行論述,也認為在一、二審判決確立的進步原則,將成為未來台灣職災、公害損害賠償的重要先例。

例如義務律師團指出,要如何推定待證事實,應該要用蓋然性的方式去推定,因為要叫受害員工,每天去喝 31 種有機溶劑後再觀察 1、2 年,看他們身體有無出狀況,這種證據上的再重現,根本是不可能;如果法院把因果關係的門檻拉太高,更會造成被害人求償困難。

義務律師團認為,員工不是鋼鐵人,唯一依靠的是公司遵守法律,讓他們避免在有毒的工作場域下打拚,但 RCA 公司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漠視勞工健康安全,未標示、告知員工有機溶劑的危害,而且 RCA 公司貪圖節省成本,恣意調整排風設備,導致工廠空氣換氣不足大量使用、傾倒有機溶劑嚴重污染廠區土地、地下水,讓勞工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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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律師團指出,本案在第一審就提出流行病學報告,證明受害員工暴露在那樣的環境,罹癌比例是有提高的;對比美國司法實務,本案原審判決金額仍屬過低,因此請求提高賠償金額,而且 GE 公司僅需幾個小時,就可賺得本件賠償總額新台幣 27 億元。

義務律師團強調,本案有其特殊性,包過超過千名的受害勞工,暴露在 31 種混合有毒物質的工作環境,且是跨國企業污染實例,已成為公衛與職業醫學經典教材,受到國際關注,希望法院能給身心受創的 RCA 勞工,一個正義的結果。

這起案件源於台灣 RCA 於民國 59 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 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向 RCA 等公司求償。

一審法院認定,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則訴請損害賠償有理由,判 RCA 公司及旗下兩家控股公司法國 Technicolor、百慕達 Thomson 共應賠償 445 名員工及家屬新台幣 5 億 6445 萬元,另美國奇異公司(GE)非 RCA 可控制公司而免賠。

全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一審就負賠償責任的公司以及獲賠償人數及金額部分有錯誤,認定美國奇異公司為 RCA 可控制公司,也負賠償責任,去年 10 月判決 RCA 公司、法國 Technicolor、百慕達 Thomson 以及奇異公司共應賠 486 名員工及家屬 7 億 1840 萬元,其中因 3 名員工於 78 年才任職,當時奇異公司已撤資,因此,奇異公司可少連帶賠償 70 萬元。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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