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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案 3案榮化華運共賠逾2億

圖片來源:中央社

高雄氣爆案,高雄市政府為受災戶辦理「代位求償」,其中 3 案高雄地院今天上午審結宣判,李長榮化工和華運倉儲各有 30% 責任,共賠償新台幣 2 億 4000 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這起 4 年前發生的氣爆案,共造成 32 人死亡、321 人輕重傷和屋損及車損等,高雄市政府與李長榮化工等達成協議,共同啟動罹難者和重傷者和解工作,並辦理「代位求償」向榮化、華運及中油共求償約 10 億元。

高雄地方法院審結宣判,認定中油無過失責任,高雄巿政府、榮化及華運應負過失責任,比例分別為 40%、30%、30%。受災戶對原告高雄巿政府的賠償請求權已超過 2 年短期時效,被告榮化等的賠償額,依法應免除原告高雄市政府原應分擔的比例。

高雄地方法院判榮化、華運共須負擔 60% 過失責任,3 案共判賠 2 億 4000 多萬元。另外,原告榮化控告被告中油求償 7 億多元案遭駁回;原告中油控告被告榮化求償 9400 多萬元案,高雄地院判榮化應賠償 4000 多萬元。

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氣爆案「代位求償」另有 3 案,高雄地院下午宣判。

高雄氣爆案發生於民國 103 年 7 月 31 日,當天深夜 11 時 55 分起前鎮區、苓雅區連環爆炸,範圍遍及凱旋三路、三多一、二路、一心一路等,道路塌陷成深溝,房屋及車輛受損,現場救援的 7 名警義消人員不幸罹難,造成 32 人死亡、321 人輕重傷。

高雄地檢署起訴榮化前董事長李謀偉等 12 人;高雄地院今年 5 月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 12 人各有期徒刑 4 年以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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