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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尾週記》記名投票的「罪狀」

圖片來源:123 RF 授權使用

其實上星期在院內發生了三件值得記下的事情,只不過以前老師說過:「記週記不是記流水帳,不要貪多。」所以只選了「諷扁行動劇」被裁定迴避這件事做主題。今天要補寫的第二件事攸關監察院的體制改革,也是新進監委們就職前在立法院對全民的承諾:監察院糾彈案的表決應改採記名方式。結果呢?提案在上週二院會以一票之差被否決,以致於高齡 87 歲的監察院,今後在糾彈文武百官、扮演御史柏台之際,還是得裝成 17 歲的幼齒,琵琶遮面、羞於見人。

馬克斯曾說過:「歷史總是一再重複,第一次是一場悲劇,第二次就是一場鬧劇了。」只是我們第一次就像一場鬧劇。

這個案子歷經「法規研究委員會」、「談話會」、「院會」三階段三個月的冗長辯論,最後票數又是 14:13,你會以為雙方一定各擁至理、各擅勝場,因此才會難分高下、難以取捨。就好比總體經濟領域「古典學派」與「凱因斯學派」的論戰,各家學說無不引人入勝、發人深省。

但是,你錯了,而且是大錯特錯。你不妨想像那句「秀才遇到兵」的畫面,就能體會本院的世紀大辯論是如何的「精彩」。

本來監察委員有些類似司法官,判決要記名是天經地義,因為監委行使彈劾權就是在追究其他官員的失職責任,只有用記名制,才能對自己的判定負起責任;但更重要的,監委不是神明,總會有誤判的時候,記名可以讓「被告」有究責的可能,即使不是追究刑責,至少是負起道義責任。相反的,匿名有如不讓別人追查是誰認為他有責任,難道把彈劾當成做善事,打死都「不欲人知」?

既然記名才符合責任原則,不記名就是不肯負責,中間沒有灰色地帶;難怪那些「馬派」委員絞盡腦汁、也找不出什麽正常人聽得懂的理由。於是我們就被一些莫名其妙的言語凌遲我們三個月,例如:

一位前任檢察官連珠砲般引述了不下 10 則法規(請參考 3 月 31 日的〈尖尾週記〉),要証明不記名才是「王道」,他引用的第一則是〈憲法〉第 129 條:「各種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是有說到「無記名」,但不覺得有點怪怪的嗎?人家孫文這裡明明在講選舉,他老兄莫非把彈劾當做選舉的一種?一次選舉由數百到數百萬的選民投票,沒選上的要找哪些人負責?要求記名是想促銷原子筆嗎?

另一位女性監委說:「記名投票會讓監委承受極大的輿論壓力,根據社會學的理論,在壓力下會有智商下降的後果,容易跟著多數人做出錯誤決定。」監委和大兵一樣,容易有創傷壓力症候群?

另一位前任檢察官:「我可不像別人有水準;如果有老長官來關說,不記名還好,記名的話就難說了。」對這麽一個謙謙君子,坦承無法承受老長官壓力,不然你是要怎樣?

最後是一位曾任名校的政治學教授,為了表達對他的尊重,他的邏輯請仔細推敲。他先指出民主政治乃是政黨政治,政黨政治就是一切服從黨意;所以他表示立法院改採記名投票是對的,這樣有人跑票才容易抓到,但監察院並非民意機關,監委行使職權必須超出黨派之外,所以如果也用記名制,大家不敢違反黨意去彈劾黨籍官員,豈不陷監委於不義?姑且不論監委根本沒有黨籍,我研究政治經濟學二十年,只知道政黨政治要求黨員支持黨的政策主張與候選人,沒聽過要黨員包庇同黨的貪官污吏。最明顯的是國民黨籍的基隆市長張通榮,沒有記名,彈劾也沒成功啊。再看美國 1974 年「水門事件」被彈劾的尼克森總統,參眾兩院的共和黨籍議員只有極少數反對彈劾他。請問,美國實施的難道不是政黨政治?

最後,我把上星期二院會表決時,「不記名」陣營在其提案中的「說明」照錄在下面,這一方面是奇文共賞、不敢藏私,另一方面是為了留下歷史見証,讓後人見識一下監委把一場「悲劇」變成一場「鬧劇」的功力。不怕智商受損的,請大聲讀一遍:

採用無記名投票,對於監察委員在獨立行使職權時,有較寬廣的空間,(大過「大群館」的1.25坪?)且在當前的政治氛圍中,記名投票易成為表態的另一種方式,(表態有好幾種方式?扮鬼臉?伸中指?)反有違公開透明的真正意涵,(怎樣是假假的公開透明?)恐造成另類的干擾,(干擾也有好幾類?扮鬼臉?伸中指?)影響到監察委員的獨立性,故能維護憲法有關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的規定,只有監察委員能基於其自由意志本諸內心投票,(自由意志?內心?卡繆?佛洛依德?)方能真正獨立行使職權。(怎樣是假假的獨立行使職權?)因此無論在威權時期(那時可以投票嗎?)或當前民粹、網路霸凌盛行、(監委被霸凌?)政黨惡鬥的現況下,(柯P認為是鬥他!)無記名投票有其價值及存在的必要,對保障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有其真正之功能,(怎樣是假假的功能?)仍應予以維持。

什麽?唸不懂?正常啦!沒看到我已經唸了十幾遍,還是一堆問題?

圖片來源:作者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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