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涉嫌華山草原分屍案遭北院裁定羈押但未禁見,北檢提出抗告。高院認為,全案是否有共犯仍待檢察官查明,今天將原裁定中未禁止接見通信部分撤銷,發回北院更裁。
37 歲陳姓男子 5 月 31 日涉嫌徒手將 30 歲高姓女子勒斃,事後持刀分屍成 7 袋並棄置於雙北市山區。
警方調查,高女透過臉書認識從事文化工作的陳男,她在 5 月 31 日告知家人外出後即失聯,經家人陸續於 6 月 1、3 日向雙北市警方報案協尋,經掌握相關證據後,警方通知涉案重大陳男到案說明,證實高女遇害消息。
北檢複訊後認為陳姓男子涉嫌重大,有逃亡、串證之虞聲請羈押禁見。但北院認為,本案尚無事證可認定有其他共犯,因此沒有禁止陳男接見通信的必要,18 日裁定羈押但未禁見,北檢不服提起抗告。
檢察官抗告主張,被害人部分屍體尋獲位置與陳姓男子供述相差甚遠,有釐清是否有其他共犯參與的必要,況且被害人部分屍體迄今尚未尋獲,陳嫌未遭禁見,恐難阻絕他指示可能的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使案情更加暗晦。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本案是否有共犯,仍待檢察官調查究明,台北地方法院只從形式上判斷,即以無事證認定有共犯,而未裁定陳姓男子禁見,有再行審酌的餘地,今天就此部分發回北院更裁。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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