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家顧問公司不滿曹姓員工以數百封簡訊侮辱老闆識人不明,開除曹男後向法院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高院認為,曹男行為已達重大侮辱,開除合法,日前判決公司勝訴。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曹姓男子民國 104 年 3 月起任職顧問公司,同年 5 月即遭公司以工作能力不足為由開除。
曹姓男子不滿遭開除,打官司要求公司照給薪資勝訴確定。但公司不滿曹男屢以簡訊辱罵老闆與同事,105 年 2 月二度開除曹男,並請求法院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一審勝訴,曹男不服上訴至高院。
顧問公司向高院主張,曹姓男子從 104 年 5 月到 105 年 6 月間,共傳送 719 則手機簡訊給老闆,另傳數百則簡訊給同事,已符合勞動基準法對雇主等人有重大侮辱行為規定,開除合法。
曹姓男子則主張,簡訊內容並非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且當時雙方為訴訟劍拔弩張,他深感委屈才以平時用語習慣寫簡訊,不達重大侮辱程度,而且公司未採取漸進式懲戒手段,即第二度開除,有違最後手段性原則。
判決指出,曹姓男子曾傳「你讓呂布當軍師,讓諸葛亮當先鋒武將!?汝之用人,豈能不亡」「你的自戀,真是夠了!亡國亡種,夫復何用」等簡訊給老闆,還罵同事「無能又無恥,著實可恨無比」。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曹姓男子將老闆比為古代庸君、亡國之君,以自戀、不知謙和形容老闆,還以阿斗、無能、無恥、混等字眼形容同事,訊息數量多達數百則,足使老闆、同事難堪,已屬重大侮辱行為。
合議庭認為,曹姓男子的侮辱行為嚴重破壞老闆與同事的信任關係,並影響工作場合和諧與士氣,顧問公司依勞基法規定開除曹男符合比例原則,也無違最後手段性原則,判顧問公司勝訴,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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