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涉嫌於 105 年當街殺害 3 歲女童小燈泡,一審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結,今天依殺人罪判處王男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3 歲女童小燈泡民國 105 年 3 月突遭持剁骨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身首異處當場死亡。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王男再犯風險高,但受限聯合國兩公約規定,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民國 106 年判王男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王姓男子當庭鞠躬向被害人家屬道歉「對不起,請你原諒我」,小燈泡父親劉大經不接受道歉,明確表示希望法官判王男死刑。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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