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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味貪污8年定讞 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 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國民黨籍雲林縣長張榮味被控藉焚化廠興建案,向業者索賄 3000 萬元,更四審判刑 8 年,褫奪公權 4 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張得入監服刑,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新台幣 33 億元林內鄉焚化廠弊案,2004 年搜索雲林縣政府,查緝當時的雲林縣長張榮味。

張榮味一度畏罪潛逃被通緝,檢察官偵結起訴張榮味,求處無期徒刑。雲林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張榮味 1 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7年。

二審及更一審認定證據不足,改判張榮味無罪;更二審、更三審改認定張榮味索賄,判刑 9 年;更四審也認定張索賄,但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改判 8 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全案纏訟 14 年。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雲林縣政府 1997 年間遴選公民營機構興建焚化廠,由達和環保等公司組成的團隊得標。達和團隊為求順利取得焚化廠興建營運權,議定分頭行賄時任縣長張榮味、林內鄉長陳河山。

2000 年間,達和團隊成員與張榮味見面,表示達和公司願給 3000 萬元,希望張榮味照顧焚化廠計畫。張榮味明知身為雲林縣縣長,焚化廠興建等各項政策均須他核准,仍同意業者請求,達成期約賄賂的共識。

另方面,達和團隊成員另行賄時任林內鄉長陳河山,實際行賄金額達 1775 萬餘元。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四審認定,張榮味犯行明確,考量他身為民選縣長竟為貪圖私利,索賄高達 3 千萬元,依公務員期約賄賂罪判刑 8 年、褫奪公權 4 年,陳河山也遭判刑 8 年、褫奪公權 4 年。

張榮味、陳河山不服更四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採證認事、適用法律及量刑均無違背法令,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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