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法中移動污染源換固定污染源的抵換條文遭環團認為會助長工廠排污,但根據環署換算,若工廠排污要用移污抵換,以一公噸揮發性有機物為例,需至少 749 至 2987 輛二行程機車。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新增移動污染源排放量可以抵換固定污染源排放量規定,希望改善車輛污染排放,但此條文卻遭環團批評,認為這會加重工廠排污情況。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處長蔡鴻德指出,移動污染源抵換固定污染源排放總量,目前僅高屏總量管制區適用,若固定污染源要進行抵換,必須是符合政策汰換的高污染老舊車種,且車輛須減量 3.33 公噸污染量才能讓工廠抵換一公噸。
蔡鴻德指出,目前只有高屏地區的 23 萬輛二行程機車及 1.6 萬輛的一、二期柴油大貨車,符合可以抵換的污染排放物有粒狀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其中二行程機車排放僅可抵換揮發性有機物。
根據環保署統計,一輛二行程機車的揮發性有機物一年排放量為 1.1 至 4.4 公斤,若要抵減一公噸污染物需要 227 至 878 輛車輛,以 3.3 噸移污排放量抵 1 噸固污排放量則需要 749 輛到 2897 輛。
另外,若是以一、二期柴油大貨車為例,抵減一噸氮氧化物需要 9 至 13 輛一、二期柴油大貨車,若要抵換固定污染源 1 公噸污染量,則需要汰換 30 到 43 輛一、二期柴油大貨車。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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