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基隆市議長黃景泰非法收受政治獻金案,判刑 6 月定讞。檢察總長認為確定判決未諭知沒收政治獻金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應由二審補充判決,今天駁回非常上訴。
黃景泰民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成立政治獻金專戶,但被查出早在同年 4 月收受一筆新台幣 500 萬元政治獻金,後來錢沒有存入專戶專用,違反政治獻金法。
黃景泰一審獲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 106 年 8 月 10 日二審改判有罪,處 6 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因未上訴而定讞。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認為,黃景泰政治獻金案的確定判決主文與理由都沒有諭知沒收政治獻金,提起非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漏未諭知沒收,應由二審補充判決,今天駁回非常上訴。
黃景泰另涉及數起貪污治罪條例案件,遭判 15 年定讞,已於 106 年 7 月 20 日入監執行。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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