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在超商撿到一張千元鈔,本想找時間交給警方但他忘記處理,後來透過友人牽線還失主錢,檢方依侵占遺失物罪起訴;北院認為無法證明張男犯罪,近日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張男去年 6 月在台北市某便利超商櫃台前撿到一張千元紙鈔,據為己有,因此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
張男供稱,並無想據為己有的意思,他與同行的同事有討論要如何處理那張紙鈔,原本有想要交給便利商店店員或大樓管理員,但因金額不大,擔心會被私吞,所以將紙鈔帶回辦公室,放在置物盒中,想之後再帶錢到派出所報案,不過因公事繁忙,一時間就忘了。
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時,勘驗相關錄影光碟發現,張男步出超商後,一度有轉身返回超商之舉,後來被同事呼喚後才離開超商;林男返回公司的路途中,一直把紙鈔拿在手中,並未遮掩或快步離去,跟一般常情有違。
而張男經友人(失主的朋友)通知後,張沒有猶豫,表達要馬上還錢給失主。
法官認為,拾獲者若願意主動將財物送回失主,或送交警方處理,屬優良道德的表現,但拾獲者因個人私事而耽誤送警處理的時間,不能過份苛求拾獲者必先處理拾獲物,而置個人私事於不顧的道理,也無從因拾獲者送警耽誤的時間,推論有據為己有的侵占意圖。
法官審理後採信張男的辯詞,也認定無法證明張有侵占遺失物的犯行,因此近日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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