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表示,出資者可取得商品的「預購模式群眾募資」適用消保法,但消基會調查 3 家募資平台共 11 案,有 5 案、逾 4 成都違反 7 天鑑賞期規定,應訂定規範加強管理。
近年網路出現「群眾募資平台」,和傳統募資行為不太相同,也衍生不少新糾紛。消基會今天召開「群眾募資藏風險,預購模式逾 4 成不符消保法」記者會。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說,群眾募資大約可分為 5 種,其中,事後提供出資者以較優惠價格取得商品的「預購模式」,因雙方有對價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他說,消基會僅就預購模式的群眾募資進行市調,隨機找了 3 家平台業者及相關的 11 案調查;結果 11 案中有 5 案都沒有履行消保法中的 7 天鑑賞期規定,即經由通訊交易的消費者,可於收到商品或服務後 7 天內無條件解約、退貨。
消基會補充,其中有 1 家雖然提供 48 小時內可以退換貨,但是仍不足 7 天,而且運費要自理,還是違法。
消基會調查還發現,以上 3 家群眾募資平台業者都自行訂定免責條款,例如沒有義務對任何提案人及資助者之間的糾紛負責;不能擔保提案人履行提案內容,若發生糾紛爭議依循合約處理等。
游開雄說,這次調查的群眾募資平台業者都向提案人收取募款總額的 8% 作為手續費,但是研發進度、產品成果、出貨狀況等平台都不用負責。
他並說,消基會主張平台應提供提案人個資,以作為事後紛爭聯繫;針對提案計畫募得的款項,提供一定資金及履約保證機制;應有安全措施確保出資者個資不外洩;相關規範應由行政院消保處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強管理。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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