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保險業洗錢防制,金管會最新發函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在民眾投保時應取得其國籍、身分證字號、戶籍或居住地址等資料。
為強化洗錢防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二點修正,以強化保險業的認識客戶(KYC)作業,於 8 月 3 日發函保險業,並自即日生效。
本次修正要求要保書有關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基本資料,應包含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國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戶籍或居住地址及聯絡方式等資料,以及載明要保人及受益人的匯款帳戶資料。
若非本國人時,則要載明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大陸人士為往來台灣通行證號碼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號碼。
另外,配合今年 6 月 13 日總統公布修正的保險法修法第 107 條之 1 規定,為利實務核保作業,明定對於受理具有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性質的保險商品,由保險人視需要於要保書基本資料欄詢問被保險人目前是否受有監護宣告。
以往投保壽險的身心障礙者,只能領有喪葬費用,其餘死亡給付的部分則無效,新修正的保險法第 107 條之 1 則限縮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即修法通過後,未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身故也能領有保險金。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