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黃國昌前年選舉時開記者會,質疑第 12 選區有不同系統進行賄選,被國民黨對手李慶華認為影射他賄選,提告求償;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難認黃國昌有侵權,今天判李慶華敗訴。
李慶華主張,黃國昌在民國 105 年 1 月 5 日第 9 屆立委選舉前,在鄭姓律師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提到第 12 選區有 2 個不同系統進行賄選,影射他有賄選行為,導致自己的名譽受損,因此對黃國昌、鄭姓律師連帶求償新台幣 300 萬元。
黃國昌與鄭姓律師後來接受電子媒體採訪,又提到相關內容,李慶華因此對黃、鄭、媒體、白姓採訪記者連帶求償 200 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根據檢方資料,選區當時確實有很多賄選耳語傳聞,而黃國昌開記者會目的是為了宣傳反賄選,並非以損害李慶華為目的;選舉具有重大公益性,且李是知名公眾人物,應負較高的容忍義務,難認黃構成侵權。
另外,法官也認為,白姓記者報導前已盡查證義務,故駁回李慶華的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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