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現行營所稅雖有盈虧互抵規定,但營利事業若被查獲曾有短漏報稅捐,金額在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佔全年所得額的 5% 以上,則不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若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所稅」等要件,可將國稅局核定的前 10 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扣除後,再行核課。意即營利事業過去 10 個年度若曾出現虧損,則虧損可以拿來扣抵當年度的盈利。
國稅局表示,所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是指公司應依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另外,公司雖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形,但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可視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仍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官員舉例,轄內某公司 105 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原申報全年所得額新台幣 300 萬元,並以 103 年度虧損數扣除 250 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為 50 萬元。但後來國稅局查獲該公司短漏報所得 200 萬元,短漏稅額 34 萬元,短漏報所得占全年所得比率 40%(200 萬元/500 萬元),因此該公司的短漏報情節不符「輕微」標準,不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提醒,盈虧互抵具有降稅利益,公司在適用時應注意適用要件,若涉有短漏報情事,不僅會遭補稅及處罰外,情節重大者,甚至會影響申報盈虧互抵的適用,影響非常大,因此公司申報時務請多加留意,勿因短漏報所得而影響自身權益。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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