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控涉及東森國際公司內線交易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為罪證不足,今天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由於高院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非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檢察官才能上訴。
全案緣於王又曾家族等人涉嫌掏空力霸、東森集團旗下公司,包括力霸及嘉食化案、力華票券案、友聯產險案、中華商銀案、亞太固網案,檢方於 2007 年起訴王令麟等 100 多人,東森國際內線交易案即為其一。
王令麟被控於 2006 年間,在東森國際還沒公布將出售所持有的東森媒體公司股份給凱雷集團的重大消息前,即指示部屬利用森暉旅行社、東森購物、東森得易購等 3 家公司買進東森國際股票,之後陸續出脫,獲利新台幣 2020 萬 9177 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王令麟無罪,高院二審、更一審均改判王令麟 3 年 4 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
更二審合議庭認為,王令麟在 2006 年 3 月 9 日簽名收受凱雷集團提出的收購東森媒體股權意向書時,重大消息即成立;東森國際則於同年 7 月 7 日公布此一交易總額達 52 億 3350 萬 9938 元的交易案。
合議庭認為,森暉旅行社等 3 家公司並非證券交易法規定的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且以各自資金購買東森國際股票,非由王令麟提供資金,各公司並自負盈虧,王令麟所為是否構成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東森國際股票,尚有疑義。
合議庭並指出,檢察官難以證明王令麟在重大消息成立後公開前,曾指示部屬利用森暉旅行社等 3 家公司買入東森國際股票,因此認為王令麟辯稱是在 3 月 9 日前指示部屬買股並非全無可採之處,罪證不足,維持無罪。
高院新聞資料還提到,除東森國際股票內線交易案,王令麟在東森力霸案所涉情節均分別被判無罪、有罪確定且執行完畢。
高院表示,2008 年 5 月,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王令麟以 3 億 5000 萬元交保,經先後發還尚餘 1 億 294 萬元,王令麟也具狀聲請發還,合議庭將另行裁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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