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主持人彭文正不滿前台大新研所所長洪貞玲在臉書指他因違法兼職離開台大,提告求償新台幣 200 萬元。彭文正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高院認為求償無理,仍判彭文正敗訴,可上訴。
彭文正向法院主張,他在擔任台灣大學新聞所專任教授期間,於民國 103 年獲邀主持電視節目,依當時法規命令並無違法兼職。
彭文正主張,洪貞玲在 105 年於臉書公開指他因違法兼職而辭職,足使社會大眾誤認他違法兼職圖謀私利,求償新台幣 200 萬元,並要求洪貞玲於臉書、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台灣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認為,彭文正主持時數超過每週 8 小時上限,不屬於無須經學校核准的例外情況,應向相關單位申請核可,彭文正 103 年 8 月至 104 年 6 月兼職節目主持人確有不符規定之處。
合議庭認為,彭文正是知名媒體人,較一般人掌握更多資源,名譽權固應受保障,但自願進入公眾領域,個人品行操守、擔任公立學校教師有無遵守法令等,與公益息息相關,應接受公眾更廣泛檢視,屬可受公評之事。
合議庭認為,彭文正兼職合法性已經社會輿論討論,雖然彭文正歷經教育部函釋、申請兼職,並在核定程序完成前請辭教職,洪貞玲言論即使有過度簡化之嫌,但並非全然無據,屬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善意評論,判彭敗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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