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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移工再被仲介 仲介男少給薪資又性侵被判刑

示意圖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StockSnap

蘇姓男子仲介逃逸女移工,少給工作薪資,還將女移工載到偏僻地區性侵得逞,女移工向警方投案並報案,台中地院今天判處蘇男違反就服法判處5月、強制性交 4 年 6 月,可上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蘇姓男子自稱人力公司負責人,委由不知情的越南籍陳姓逃逸移工於民國 106 年9 月 19 日,以越南文在臉書(Facebook)社團刊登徵求看護工訊息,越南籍逃逸女移工麗莎(化名)看到訊息與蘇男聯絡。

蘇男與顏姓女雇主談妥,106 年 9 月 20 日晚至 26 日共計六日,仲介麗莎協助照顧顏女的婆婆,收取看護工每日薪資新台幣 1700 元,另加收車馬費 2000 元,一共 1 萬 2200 元費用,由蘇男負責開車載麗莎到指定地點工作。

106 年 9 月 26 日晚上7時多,蘇男開車到麗莎的工作地點,蘇男不讓雇主直接付薪資給麗莎,要求麗莎先進入搭乘車,兩人離開後再結算薪資;待麗莎上車後,蘇男抽取 7400 元,僅轉交 4800 元給麗莎。

蘇男接著又將車輛開到大甲區偏僻田野間停放,並說「你是逃逸外勞知不知道」,不顧麗莎意願,跨坐到副駕駛座性侵麗莎得逞,再載麗莎到國道四號甲南交流道下紅綠燈路口,讓麗莎的友人將她接走。

麗莎不甘被性侵,隔日在友人陪同下到警局投案,並報案遭到蘇男性侵,台中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獲報偵辦,將蘇男逮捕後移送法辦。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蘇男辯稱與麗莎是合意性交,對方用性行為補償載她到新竹工作的費用;但法官審酌驗傷單,發現被害人身上有多處新的擦傷,且看護工雇主有提供車馬費,不採信蘇男供詞,判處蘇男違反就業服務法處有期徒刑 5 月,可易科罰金,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 4 年 6 月,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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