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救護車周姓男子二年前載送癌末病人返家,行經台北巿一處路口時闖紅燈而撞傷機車騎士。最高法院今天認定他面對紅燈未減速,仍有過失,判他拘役 30 天可易科罰金定讞。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周男在 2016 年 2 月 4 日上午 9 時許開救護車搭載一名癌末病患返家,行經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與哈密街交岔口時,他看見號誌為紅燈於是開啟警示鳴笛及警示燈後通行。
未料,一名機車騎士搭載妻子經過路口,沒有注意救護車的警號,與周男駕駛的救護車擦撞,騎士夫婦受傷多處骨折,周男留在現場等侯員警到場並接受裁判。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周男駕駛救護車擁有特別通行權,判他無罪,但二審高院認為,他在路口面對紅燈狀態下,並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減速慢行,仍有過失責任,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周男拘役 30 天、可易科罰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