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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基礎惹議 勞部:優於法令也可以

圖片來源:Pixabay

有民眾投書認為現行的加班費計算用月薪除以 30 天不合理。對此,勞動部說,當然可以用優於法令的 22 天計算加班費,但計算病假等假別時,則一定需用 30 天計算,才不為多扣勞工薪資。

有民眾向媒體投書,認為現行的勞動基準法加班費計算是以月薪除以 30 天併不合理,應該跟國外一樣,除以工作日 22 天來計算。

對此,勞動部今天發出新聞稿表示,依現行勞動基準規定,全職的勞工每週 5 日正常工時 40 小時外,應有 2 日的休息,1 日為休息日、1 日為例假,休息日及例假雇主應照給工資,因此除以 30 天並未違法。

勞動部舉例,月薪新台幣 3 萬 6000 元的勞工若除以 30 天,再除以 8 小時,可得出時薪為 150 元,此一金額用以作為計算加班費基礎外,也同為請假扣薪(如:事假、普通傷病假)依據。

勞動部說,依照現行法令,如果勞資雙方約定用 22 天計算加班費,當然不違法,但是如果用於計算請假扣薪,就一定要用 30 天為計算基準,否則就是違法。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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