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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過渡執行原則 裁罰從新從輕

圖片來源:中央社

空氣污染防制法新制上路,後續約有 120 個子法需要訂定,環保署擬訂過渡期間執行原則,包含違規行為罰則應從新從輕、高屏地區總量管制及生煤許可則依原有子法規定辦理。

空氣污染防制法今年 8 月 1 日經總統公布、8 月 3 日正式生效,經環保署初步盤點,後續約有 120 項相關子法必須修正或增訂,在新舊法交替期間為了讓各單位有所依循,環保署修訂空污法過渡期間執行原則,今天召開公聽研商會請各部會等提供意見。

根據環保署擬訂的執行原則,裁罰罰則應從新從輕,若是在空污法修正施行前的違法行為,空污法修正後仍未處分者,適用於空污法修法前的裁處法律及相關規定,但若是裁處規定有利於行為人,則適用最有利的規定。

另外,包含固定污染源抵換移動污染源等拍賣辦法、工廠使用的燃料及輔助燃料等生煤許可相關子法還未訂定前,則都依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計畫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規定等原有子法辦理。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專門委員徐淑芷受訪指出,120 個子法將優先處理涉及民眾裁罰及必須新增訂的子法,盼今年底能先完成,第二批次則處理僅須修正條文文字、影響不大的子法,希望明年底前能處理完成 120 個字法。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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