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未來立院通過後,自貿港區內不論是國內或國外廠商,也不論產品外銷或內銷,均可 100% 免稅。
交通部次長王國材上午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過去為了招商,對外國營利事業有特殊免稅規定,但為了貿易公平,修法將國內與國外廠商標準統一,並將過去限制銷售國內產品僅 10% 免稅的規定取消,向國際租稅公平趨勢看齊。
草案規定,免稅適用對象從外國營利事業,修正為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的活動者;免稅行為將原本的儲存及簡易加工,修正為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稅範圍由銷售國外 100% 免稅、國內僅 10% 免稅,修正為內銷與外銷均可 100% 免稅,大陸地區營利事業也適用。
為保障原核准案件權益,草案也規定過渡條款,2018 年底前申請核准案件適用原規定,最長可至 2021 年底;2019 年(含)後核准案件,適用新修正規定。
另外,草案中簡易加工免稅優惠雖被刪除,但其中3項(貼標、包裝、區分級別等)因屬儲存、運送及交付一環,將可認定屬儲存範疇而繼續享有免稅。
交通部表示,本次修法符合歐盟共同合作的需求,也因應國際上租稅公平的稅務發展趨勢,完善自由港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度。評估修法後對自由港區發展影響不大,另透過優惠項目、比例調整及所得稅法配套措施,預期將有助於促進自由港區發展成為貨物儲轉中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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