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評鑑,經濟部表示,公司法修正案相關子法幾已到位,待 10 月中針對第 22 條之 1 的公聽會結束,會盡速報請行政院同意,全案自 11 月 1 日起生效。
經濟部常務次長王美花今天出席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會員代表大會,會中說明立法院 7 月三讀通過的公司法修正案內容,包括外界較關心的第 22 之 1 條洗錢防制條款、第 173 之 1 條大同條款等,並藉此機會宣導各會員公司配合辦理洗錢防制條款相關申報工作。
王美花表示,因應 11 月 5 日將登場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第三輪相互評鑑,原擬讓第 22 之 1 條提早生效,以做出相關實績,不過,相關申報平台設計及子法訂定都需要時間,也必須釐清需申報資料及可查看平台對象範圍,還是僅能趕在 11 月生效,但也是「展現讓法律生效的決心」,為評鑑爭取一些分數。
王美花說,因其他條款相關子法也都已完成預告,因此研擬全案都在 11 月 1 日生效,待 10 月中最後一場針對第 22 之 1 條的公聽會結束後定案,就會盡快報請行政院同意。
王美花也說明,若條文涉及完整年度計算,實際上仍是從明年開始計算,不會受 11 月生效影響。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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