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嚴重超速從超過規定最高時速 60 公里,下修為 40 公里。交通部統計,目前每年嚴重超速達 60 公里以上的違規案,多達近 6000 件。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受訪說,國際上都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警察機關及專家學者都認為,車速超過規定最高時速 40 公里已屬危險駕駛,建議下修現行 60 公里的標準。
根據交通部統計,近 3 年,嚴重超速超過規定最高速限 60 公里的違規案,每年平均近 6000 件;而超過規定最高時速 40 公里但未達 60 公里的違規案,平均每年更高達 6 萬件。
路政司監理科長趙晉緯說,車速愈快,行車視野愈小,例如車速 50 公里,視野可達 100 度,但車速達 90 公里,視野只剩 45 度,需要的安全反應時間也會從 5 秒增加為 11 秒,安全煞車距離也會從 45 公尺增加到 160 公尺,車速愈快,風險就愈高,盼經由修法提升道路安全。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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