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王幼玲今天說,內政部推動社會住宅,保留 5% 至 30% 的「睦鄰戶」給當地民眾,壓縮其他民眾分配權利,例如三重某社會住宅,當地民眾中籤率 100%,外地僅 4%,要求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王幼玲、監察院副院長孫大川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內政部推動社會住宅保留睦鄰戶予設籍當地民眾,壓縮一般民眾與外縣市移居就學、就業者的分配權益,對此,要求主管機關檢討改進。
新聞稿指出,內政部推動興辦社會住宅,保障人民居住的權利,但如何公平分配涉及居住正義,包括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等都有所謂的睦鄰戶,保留 5% 至 30% 不等比率的戶數給設籍當地區里的民眾,壓縮其他民眾分配的權利,讓外縣市移居而來的就學就業青年,幾乎完全沒有居住社會住宅的機會。
對此,監察院於 4 日通王幼玲、孫大川的調查報告。
監委表示,「住宅法」第4條明定,社會住宅應提供一定比率予經濟、社會弱勢,以及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為政府興辦社會住宅的主要目的,是為保障租不起、租不到、租不好的弱勢或跨區就學、就業族群的居住權益,以發揮安定社會功能。
根據新聞稿指出,內政部 6 月 13 日資料顯示,台北市的松山區健康公共住宅,當地區里民眾中籤率 11.80%,外地民眾中籤率 3.60%,當地中籤率為外地的 3.3 倍;新北市三重大同南路社會住宅,當地民眾中籤率 100%,外地為 4%,當地中籤率為外地的 25 倍;桃園市 A7 合宜住宅,當地中籤率 45%,外地 26%,當地中籤率為外地的 1.7 倍。
監委指出,由於睦鄰戶中籤率遠高於外縣市移居就學、就業者,已壓縮他人的分配權益。內政部與地方政府允應回歸社會住宅興辦初衷,檢討睦鄰戶比率與合理性問題,以維分配公平與居住正義。
對此,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上午受訪時表示,社會住宅需要有睦鄰服務在地民眾,因此保留睦鄰戶是有必要的。由於每個縣市有不同的個案,需求各不相同,內政部尊重各縣市政府的評估結果。
花敬群表示,睦鄰戶保留的對象也包括弱勢、一般青年,並不會因為保留睦鄰戶,而產生扭曲。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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