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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開槍擊斃拒捕竊嫌 死者家屬提國賠敗訴

圖片來源:pixabay

員警張景義開槍導致駕車拒捕竊嫌身亡,死者家屬提告要求國賠244萬多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張員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等情況,近日駁回家屬請求,全案可上訴。

全案起因於黎姓竊嫌 2013 年 8 月 13 日在新北市中和區拒絕受檢,遭新北市警方追趕。黎男一路駕車至台北市西門町,轉往成都路、捷運 6 號出口方向逃逸,並將車開上人行道。

當時任職台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所的張景義加入圍捕,掏槍喝令「停車、下車」,黎男不肯就範。張警見黎男突然加速移動,朝輪胎連開二槍,子彈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腔。

黎姓男子送醫不治,案經調查,台北地檢署認為張景義開槍當下,黎姓男子正準備倒車離開,未達急迫情況,張員開槍有過失責任,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

一、二審法院審理後認定,案發地人潮洶湧,黎姓男子在人行道上倒車,已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現行犯,張景義在情急之下開槍阻止,也無違警械使用條例,因此均判張員無罪。

民事部分,張景義賠償黎男家屬新台幣 80 萬元,他們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國家賠償,求償金額為 244 萬多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景義使用槍械合於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也無將黎姓竊嫌遲延送醫的情形,難認張員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也無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因此近日駁回原告之訴,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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