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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性騷行為人不道歉最高罰5萬

圖片來源:芋傳媒資料照片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性騷行為人無正當理由卻不配合執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性平教育等懲處,最高可處新台幣 5 萬元。

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今天表示,前台東縣公東高工校長 4 年前曾性騷擾女學生,但至今卻沒有道歉,也未接受 8 小時的性平教育,教育部束手無策,該校長在學校董事會的包庇下,還在今年 6 月 1 日光榮退休。她將提案修法增訂罰則。教育部長葉俊榮說,會努力檢討精進法律制度。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若性騷擾行為人不配合執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 8 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等相關懲處,或不配合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而無正當理由者,可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另外,草案也明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檔案資料。性騷擾行為人如為學生,轉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轉去就讀的學校。若性騷擾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轉去服務的學校。

草案明定,接獲通報的學校,應對性騷擾行為人實施必要的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得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違者處 1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而為保障學生安全,草案也明定,無論透過何種法律關係成為校園內部人員,一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者,學校應予以解聘、免職。有性侵害行為,或性騷擾、性霸凌情節重大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性騷擾、性霸凌非屬情節重大者,一至四年不得聘任。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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