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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行政減量 特教評鑑擬改為4年一次

示意圖。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Wokandapix

行政院會將於 25 日討論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為讓特教教師行政減量,有更多時間可以照顧學生,擬將現行 3 年一次的特教評鑑,修改為 4 年一次。

知情官員表示,高中以下的校務評鑑大都是 4 年一次,但現行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規定,特教評鑑至少3年一次,導致特教評鑑無法與其他校務評鑑併同辦理,造成教師行政負擔。

官員說,因此特教法修正草案將特教評鑑改為至少 4 年一次,若特教評鑑與其他校務評鑑一起辦理,則依學校的評鑑週期辦理;目的是減少教師行政負擔,讓教師有更多時間照顧孩子,達到行政減量。

另外,官員指出,現行特教法欠缺對特教教師授課時數的授權規定,以及專任特教教師兼任主任、組長或秘書等行政職的規定;修正草案新增授權各主管機關,也就是地方政府教育局訂定特教教師授課節數,並納入特教教師兼任行政職的相關規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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