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記者胡家銘報導)原排定明(24 日)在內政委員會進行審查的《宗教基本法》,由前立法院長王金平與國民黨立委黃昭順、馬文君,以及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聯名提案,草案內容確立「聖俗分離原則」,引起爭議不斷。對此,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舉出八個反對該草案的理由,並宣示:「我們不會讓這個荒謬至極的法案過關!」
段宜康認為,這個法案讓宗教超越憲法原則、社會公平、保障個人選擇的權利等現代民主國家基本價值。並整理出詳細八大理由,全文如下:
一、佔用國有地就地合法(第 27 條第 3 項)
「本法施行前,各宗教之固有建築物坐落於公有非公用土地,且從事宗教活動已逾五年者,得申請公有非公用土地之讓售、借用、租用、設定物權或委託經營,以取得該公有非公用土地用地之權利,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但取得之權利,非經土地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讓與、處分、設定負擔或輾轉委託經營。」
二、凌駕國土規範之上(第 27 條第 8 項)
「各級政府為擬訂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擬訂、變更都市計畫時,應考量宗教固有不動產之完整性。對於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所進行之調查、檢查、徵收及其他行為,應尊重各宗教之特性及習慣,不得妨害其宗教信仰自由。」
三、不受洗錢防制法規範(第 13 條宗教自主權)
「宗教活動為各宗教自主事項,悉依其教制或傳統定之。前項宗教活動,除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毋需事前經主管機關許可,各級政府機關亦不得禁止或限制之。
各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享有自主權。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監督、管理規定,不適用於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國家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
四、剝奪兒童自主權(第 15 條第 1 項)
「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應尊重父母或監護人為其未滿十六歲之子女選擇宗教信仰及宗教教育之自由。」
五、若遇糾紛或改選爭議,法院不得調解(第 10 條第 2 項)
「法院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事項,不得調解與干涉;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六、可以違反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可以任意經營殯葬設施(第 22 條第 3 項、第 3 條第 5 款第 3 目)
「宗教固有不動產,其興建、增建、改建、擴充或修建,不受殯葬管理條例之限制。」
(第 27 條第 7 項)
「本法施行後,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應根據宗教建築的需要與特性,在考量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另訂審查程序及績效管理規範,不受建築法及消防法全部或一部的限制。」
七、放生成為合法的是宗教活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
「三、宗教活動:指宗教團體或不特定人為實現前條宗教價值與目的所為之下列行為:
(一)教義之研習與傳佈。
(二)宗教儀式之進行。
(三)宗教徒之招募。
(四)護生之籌辦。
(五)在軍隊、公立醫院、監獄或其他公共設施場域,施以祈禱、撫慰及對於亡靈奠祭等相關儀式。
(六)有關宗教經費或宗教善款之募集。
(七)其他與宗教發展有關之行為。」
八、宗教可以公然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例如反同(第 16 條第 3 項)
「前項教育,應培養學生關於宗教知識、宗教中立、寬容之態度及一般性之宗教情操,並重視其在社會生活之地位。」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