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陳師孟在部落格表示,當司法獨立被扭曲成司法官可在「自由心證」的大帽子下,任意解釋法律、濫用法律,還不許受害人吭聲,也不許監委打抱不平,那它還有什麼正當性可言。
公投護台灣聯盟 2014 年 4 月 29 日以要求立法委員做成廢核四的決議為訴求,號召群眾於立法院前集結靜坐,公投盟前執行長賴芳徵於警方打開拒馬活口時,持機車大鎖欲將拒馬活口鎖上,警方認此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隨即下令逮捕。監委陳師孟、王幼玲立案調查此判決有無違誤、警察執行公權力有無逾越比例原則等。
陳師孟在「尖尾週記」發文指出,「尖尾立案調查一公開,司法院立即像被『強暴』一樣,酸言酸語要尖尾『有智慧』,不要侵犯到『司法獨立』」。對此,他失望司法院沒有就事論事、依法論法,卻只在意監察權有沒有「干預」司法權。
他也以前總統陳水扁的「貪污罪」為例,質疑司法官的「自由心證」彈性非常大,量刑空間可以由「無罪」到「無期」,差別是數學從 0 到 ∞。這樣的情況最後連司法院都覺得不太對勁,最後說要「設置大法庭統一見解」,但至今無法統一,真是有夠漏氣。
陳師孟強調,他最認同「獨立」,「司法獨立」本來也是值得尊重的概念,但「司法獨立」不是「司法獨裁」,當司法獨立被扭曲成司法官可以在「自由心證」的大帽子底下,任意解釋法律、濫用法律,還不許受害人吭聲,也不許毫無利害關係的尖尾打抱不平,那它還有什麼正當性可言。
陳師孟建議外界應該去讀曾任監委的陶百川所寫的「對法官行使監察調查權的爭議」一文,把監察權與司法權之間從一開始的鬥爭始末,做了詳實的描述;此後一段長時間,再也沒有「監察不准把手伸進司法」的謬論。
陳師孟指出,無論早年陶百川的見解或後來大法官的釋憲,監察權從沒有被限制對司法判決不能置喙;唯一的限制是干預的「時間點」不宜造成承辦司法官不必要的顧慮;所以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所受的限制,只有調查時機問題,沒有調查範圍的問題。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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