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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籲2萬多名候選人 11/24嚴禁宣傳公投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mohamed_hassan

公投綁大選,中選會今天決議,為預防投票日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造成爭議,要求年底 2 萬多名候選人投票日當天勿進行公投宣傳活動,違者最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央選舉委員會晚間發布新聞稿,呼籲全國公職候選人於投票日當天勿進行公投宣傳活動,以免誤觸法網。年底九合一選舉與 10 案公投同於 11 月 24 日進行投開票。

中選會今天邀集內政部、法務部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研商「2018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二法有關競選(宣傳)活動規定適用原則」會議。

由於公民投票法中並無投票日禁止公投宣傳的規定,但因年底公職人員選舉與 10 案全國性公投同日舉行投票,為預防投票日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造成執行上之爭議,中選會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如何規範。

經會議討論,中選會籲請今年參與各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候選人注意,由於今年公投議題涉及全國性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候選人對各項公投議題無論持贊成或反對態度,皆屬其競選活動一部分。於投票日當天,候選人無論其是否為特定公投提案之領銜人,凡宣傳公投提案者,皆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第 2 款所禁止。

中選會表示,有關投票日的公投宣傳活動,如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之影像、聲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則屬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如該行為地點位於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即有構成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108 條第 2 項及公投法第 42 條之違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金;如於三十公尺以外,即可構成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56 條第 2 款之違反,可處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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