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因應現行防逃做法遭批石器時代做法,特別新增四款防逃機制;另上訴期間延長為 20 天;也規範戒具使用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浮濫使用等。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今天刑訴法修正有幾個重點都很有意義,包括把「推事」一詞全部改成「法官」,以符合憲法規定,並落實兩公約的人權保障、從防逃觀點修正條文,執行公權力之下也要兼顧人權、尊嚴與人身安全。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裁示,全案完成初審,提報下次院會處理前,交付朝野協商。
會中討論攸關羈押替代手段相關條文時,周春米表示,這可能要與限制出境、出海等保全措施防逃機制一併檢討,建議不予處理。
不過,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現在最重要的是強化防逃機制,今天既然審了條文,為何不處理,現在向警察局報到這種替代性羈押、限制性住居的手段,不管是學界還是實務界都嘲笑是石器時代的羈押替代手段。
黃國昌說,他巴不得這項條文馬上生效。民進黨立委段宜康也表示贊同。
因此,委員會初審通過為了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的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逃匿藉以規避刑責。修正條文新增四款包括「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處分」。
呂太郎會後受訪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正重點,第一,「推事」改為「法官」,從憲法來看,沒有「推事」這種用語,因此改為「法官」以符合憲法規定,相關組織的改變如檢察署已經不掛「法院」名稱、特偵組也廢除,相關名稱一併配合修正。
第二,攸關人權保障部分,呂太郎說,上訴期間適度延長從 10 天修正為 20 天,與一般民事、行政判決取得一致性,當事人有更充裕的時間寫上訴書。
第三,配合兩國際人權公約,如語言發生障礙的時候要使用通譯。修正條文規定,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第四,社會關注的防逃機制也修正通過,呂太郎說,目前有關防逃處分過於簡略,以致於有些被告在審判、偵查甚至判決確定後就逃亡,造成判決的意旨無法落實,這次修法也將如何防逃的相關規定納入。
第五,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可能發生脫逃、被劫、自殺等各種狀況,因此授權可以使用戒具,但是,修正條文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顯無脫逃、自殺、暴行、被劫、被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不得使用。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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