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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調救災車當徐耀昌座車 判苗栗縣應補稅

圖片來源:中央社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民國 105 年買進口轎車,以救災指揮車名義申請免徵貨物稅,卻借調為苗栗縣長徐耀昌座車,經要求補繳稅金;消防局不服提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可上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苗栗消防局 105 年 1 月間購置豐田廠牌 ALPHARD 型進口小客車,改裝為救災指揮車並以專供消防救災勤務使用,向財政部賦稅署申請免徵貨物稅。

車輛取得牌照後,苗縣府4月1日起向消防局借調供作縣長公務車使用,並拆除消防警示裝置及標幟,但消防局未在車輛移作他用時補繳貨物稅,違反貨物稅條例規定,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查獲,核定補徵貨物稅新台幣 40 萬 4884 元,再處一倍罰鍰,共計需繳 80 萬 9768 元。

苗栗縣消防局就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被中區國稅局駁回,消防局再向財政部提訴願,經財政部今年 4 月 16 日認定無異議駁回,苗栗縣消防局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苗栗縣消防局主張,車輛依災害防救法循行政程序借調到苗縣府,供苗栗縣災害防救最高指揮官縣長及時指揮防救災害使用,並提縣長 104 年到 106 年勘災行程及主持災防演習、會議等新聞資料共16則,佐證縣長實際有從事災害預防、應變與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行程及會議等公務活動。

不過,法官查出消防局提示的新聞資料,未能證明縣長使用車輛從事相關災害防救公務活動,又依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車輛自 105 年 4 月 1 日到 10 月 20 日的通行國道 ETC 交易明細,查出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於苗栗轄區內交易次數計 935 次、苗栗縣轄區外交易 1516 次,合計 2451 次。

法官認為車輛確實有經常性行駛國道到苗栗縣轄區外地區,且苗栗縣消防局坦承車輛在供縣長防救災害使用之餘,兼具公務車使用性質,足認定車輛借調苗縣府後,非專供消防救災勤務使用,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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