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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離岸風電 立院修法確保風機和航行安全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船舶法部分條文,刪除身心障礙者及逾 65 歲者不得任職驗船師規定。同時,配合離岸風電能源政策,三讀修正通過航路標誌條例,確保風機設施和船舶航行安全。

立法院會下午三讀修正通過船舶法第 87 條條文,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以及年齡超過 65 歲不能擔任驗船師的規定,讓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的工作權利,以及符合就業服務法的規定,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

為配合離岸風力發電廠等海洋設施的發展,並強化航行安全,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航路標識條例,明定海洋設施設置者經航政機構核准後,應於設施的四周劃定安全區,設置航路標識及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航行及設施的安全。

條文規定,航政機關認為航路標識不適當、易生危險或無必要者,得要求航路標識的設置或維護管理機關(構),限期改善、變更或移除。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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