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黃姓婦人經營越南與台灣間地下匯兌,金額超過新台幣 8000 萬元。士院考量她認罪、無前科、願捐款等情狀,日前依銀行法判刑 1 年 10 月、緩刑 5 年,命支付公庫 150 萬元。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因越南實施外匯管制,在越南台商無法隨意將越南盾兌換新台幣後匯款回台,黃姓婦人因此與綽號「阿霞」的越南籍女子共同非法經營匯兌業務。
2013 年 3 月至 2016 年 9 月間,台商先將越南盾交給在越南胡志民市經營金飾的「阿霞」,經「阿霞」與黃婦商議匯率換算等值新台幣後,由黃女自銀行帳戶匯款給台商在台銀行帳戶,經手匯兌金額達 8705 萬元。
黃姓婦人坦承犯罪,士院承審合議庭認為,黃婦非法從事匯兌業務且金額非寡,有危害金融秩序之虞,本不宜輕縱,但黃婦未曾故意不履行或積欠款項,對他人財產並未造成直接影響,惡性尚非重大。
合議庭考量,黃婦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若處以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的最低本刑 3 年仍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依法減輕其刑,判處 1 年 10 月有期徒刑。
合議庭另審酌,黃婦沒有前科、深具悔意,經審判後應能知所警惕,宣告緩刑 5 年,且黃婦審理時主動表示願意公益捐款,因此命黃婦向公庫支付 150 萬元,若黃婦未依命令履行捐款,得撤銷緩刑,本案仍可上訴。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