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薪資面議,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 4 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違者最高罰 30 萬元。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者可處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的國民黨籍立委林為洲表示,各大求職網及報紙求職廣告,雇主常以薪資面議做為薪資待遇條件的敘述,求職的社會新鮮人面對資訊不對等,通常會被壓抑薪資,工作權受損,薪資面議等於是低薪幫凶,損害勞動市場發展。
他說,根據勞動部統計,台灣目前平均起薪約為 2 萬 6000 元,最高者為 3 萬 6000 元,因此以最高平均起薪為基準,並設定 4 萬元以下須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最低薪資,以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的情形發生。
另外,現行第 5 條條文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等為由,予以歧視。國民黨籍立委陳宜民認為,部分雇主在招聘與面試時,要求求職者提供星座、命理、血型等與工作表現無關的項目,造成具某類特質的求職者失去與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
修正後條文也增列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星座、血型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處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經處以罰鍰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布姓名、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陳宜民在三讀後發言表示,消費者走到超級市場,可以清楚看到每一個同質類商品的價格,但今天台灣的就業市場,就像一個完全沒有標價的市場,沒有人知道面議後的薪資數額是否為市場行情,造成惡性循環,為什麼不讓雇主也加入到競爭人才的行列,請不到人才,企業就該提高薪資。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